工作时间灵活: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在总工时限制内,用人单位可自主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合同订立方式灵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不过,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无论用工期限长短,都不存在试用期环节。
劳动关系可随时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作时间和形式的限制,可书面也可口头解除。
工资结算周期短: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 15 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按月支付。
社保缴纳有别:用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险种,用人单位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