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的启动通常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方式,特殊情况下可由法院移送执行。具体如下:申请执行:申请条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规定,申请执行需满足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明确,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申请执行人在
民诉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将原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主体纳入执行程序,使其成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或变更原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依法承受权利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公民被宣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执行。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依据、提出主体和时间等内容外,以下是其他相关要点:提出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若书写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审查标准:法院主要审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例如
民诉中的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执行救济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如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
民诉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将自己负责执行的案件,委托给异地的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这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解决跨辖区执行难的问题。以下是根据《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民诉委托执行的详细介绍:委托情形: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
民诉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规定如下:一般规定: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等: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
民诉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结论性判定,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是重要的执行根据,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裁定书:部分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定书也可作为执行根据,如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等,以及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关于执行措施等方面
对共有物的执行,是指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共有物时,法院依法对该共有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的制度。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具体执行方式如下:确定份额:有登记公示的,以登记记载为准;未登记但有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金钱债权执行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届履行期限的债权,可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客体,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直接予以执行的制度。相关内容如下: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关于适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需依据所有权是否登记以及出卖人是否行使取回权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如下:所有权登记情形:若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已经登记,执行法院可以参照第三人主张担保物权的程序进行处理。依法处置标的物后,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的剩余价款,剩余部分再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所有权未登记情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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