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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发布时间: 2025-07-06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诉讼前或者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明材料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制度。以下是具体介绍:适用情形: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可能会腐烂销毁属于证据可能灭失;证人即将出国定居则属于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申请主体和时间:诉前证据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

民事诉讼的概念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以下从其内涵、特征、目的等方面展开详细介绍:一、民事诉讼的核心内涵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其本质是通过国家公权力(法院审判权)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

民事诉讼中的选择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中的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管辖主要基于共同管辖的情形产生,相关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情形: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通常基于诉讼标的所在地或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相关内容如下:形成原因:诉讼主体牵连: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因合同纠纷被丁起诉,甲的住所地在 A 区,乙的住所地在 B 区,丙的住所地在 C 区,那么 A 区、B 区、C 区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诉讼客体牵连: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

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以下是详细介绍:代理对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代理人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若父母双亡或无监护能力,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且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

民诉撤销之诉第三人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诉撤销之诉第三人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案第三人。相关内容如下:起诉条件:主体适格: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与原诉讼非因自身原因:如因不知道诉讼存在,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等。有证据证明原裁判错误:即第三人需证明

民诉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相关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主体:通常是被告。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变

民诉管辖权转移

发布时间: 2025-07-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具体如下:向上转移:指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至上级人民法院。有两种情形,一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此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

民诉特殊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九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的

民诉诉讼中的和解

发布时间: 2025-07-07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以下是具体介绍:和解时间: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从立案后到判决作出前,当事人都可进行和解。和解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无需法院主持。和解协议效力: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但一般情况下,其不具有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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