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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环节。具体如下:

协商程序: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以协调双方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但当事人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若双方自愿可进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调解程序: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申请调解。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不是必经程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调解达成的协议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受理后会组成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并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程序: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