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同时存在特殊情形下的例外情况。具体如下:原则上围绕上诉请求审理: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即二审法院主要审查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与上诉请求相关的方面。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事项,二审法院一般不予审理
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两种方式,但二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撤回起诉:适用条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同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案件类型限制:非讼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些程序旨在解决非民事权益争议或实现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实体争议,故不适用再审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成立且民事权利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应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例如,在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原调解书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约定错误,损害了第三人权益,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调解书相关内容,并对优先受偿范围进行了变更,这就是典型的改变原裁判错误部分的情形。诉讼请求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审查起诉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法院需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关系到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以及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相关内容如下:上诉上诉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诉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最高法院的判决、以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等不准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具体情形如下:本院院长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可启动再审程序。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民事诉讼再审结案方式主要有裁判、调解和终结程序等,结案时间因适用程序而异。具体如下:结案方式:裁判:法院经再审,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若原裁判存在错误,则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若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或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不宜在再
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申请再审。以下是对小额诉讼程序再审问题的具体介绍:再审申请事由: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如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等)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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