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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预告或经济性裁员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在此种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此时解除劳动合同会影响其生活与医疗保障,故不允许。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劳动者治病休息的时间,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保障其能安心治疗和恢复。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为保护女职工特殊时期的权益,避免其因生育面临就业困境,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进行预告或经济性裁员。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考虑到这类劳动者再就业难度较大,为保障其晚年生活和就业稳定,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也属于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预告或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不过,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即使符合上述不适用预告或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仍可将其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