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负有说明义务,并需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具体如下:说明义务: 一般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预计大致所需的费用等。特殊说明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如手术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需考量其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以下是具体介绍:姓名侵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侵权表现:主要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冒用他人姓名,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此外,擅自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广告宣传、商
因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或因死者死亡给近亲属带来精神痛苦,死者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请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
惩罚性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法庭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额外赔偿责任,目的是惩罚侵权人,防止其将来重犯,同时对他人起到惩戒作用。以下是具体介绍:适用范围:在中国,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7 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要求侵权人 “明知” 产品存在缺陷。“明知” 是
通常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具体如下:加害行为:指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该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行人受伤等。损害事实:是指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了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如物品损毁、金钱损失等
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荣誉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荣誉获得权: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荣誉,其他人不得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以下要点:有加害行为:即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公共场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如财物损毁、身体受伤、名誉受损带来的精神痛苦等。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等。具体如下:受害人故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某人故意撞击正常行驶的车辆,司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甲因乙的故意行
共同加害侵权,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具体介绍:构成要件: 主体须为两人以上: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人须具有共同过错: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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