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事件中,被欺凌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物证收集:妥善保存遭受欺凌时受损的衣物、文具等物品,若有霸凌过程中使用的凶器,也应尽量保留,这些物证能直观展现欺凌的发生及程度。视听资料留存:若现场有监控摄像头,及时联系学校或相关部门,申请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用手机等设备拍摄霸凌现场的视频或照片,记录霸凌者的行为、言语及现场环境等细节。若霸凌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保存
校园霸凌的认定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主体、主观、行为、结果四个要素进行判断。具体如下:主体要素:霸凌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和固定的欺凌角色关系,具有 “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强凌弱” 的特点。例如,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或多名学生联合起来欺负一名学生等情况。主观要素:欺凌者主观上具有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凌行为
讯问未成年人相关制度:专门人员承办制度: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
作证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难以辨别,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在一般情形下完全可以认知,在智力水平正常情况下,真实陈述符合年龄特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规定:地点选择: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
诉讼程序分离: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分别关押: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和审判时,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如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是共犯),则通知适格成年人在场,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的制度。以下是关于该制度的一些具体信息: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70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
少年法庭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案件范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对于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适用程序特点不公开审理为主: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院在犯罪记录封存方面主要有以下工作和规定:封存情形: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 “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 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封存程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未成年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以及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通过安全教育活动预防孩子失踪,需要结合孩子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采用互动性、趣味性、场景化的方式,帮助孩子建立安全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技能,同时引导家长和学校形成联动。以下是具体可实施的活动设计与方向:一、针对低龄儿童(3-6 岁):用 “游戏与具象化” 建立安全认知 低龄孩子以形象思维为主,需通过简单、重复的活动强化 “危险信号” 和 “安全规则”。 1. 情景模拟小游戏“陌生人来了” 角色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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