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院在犯罪记录封存方面主要有以下工作和规定:封存情形: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 “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 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封存程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实施新的犯罪:在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再次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例如,不能出现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发现漏罪:即不存在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未被
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限制其被查阅和公开的制度。在我国,主要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正在探索中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两种类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刑事司法制度创新改革举措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的强制措施:在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可能会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措施:遵守法律法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不得
未成年人犯罪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义务:必要性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服从检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便考察机关及时了解其动态,一般需要定期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向考察机关汇报。离开所居住的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例如,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如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鉴于罪行较为严重,其考验期限应当长于其他轻罪;对于有违法劣迹、平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考验期限应当
作证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难以辨别,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在一般情形下完全可以认知,在智力水平正常情况下,真实陈述符合年龄特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规定:地点选择: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
封存情形: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
主体条件: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名条件: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规定的犯罪。刑罚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主观条件: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如自动投案、有自首立功表现、主动坦白认罪、配合案件处理、自动消除犯罪产生的危害等。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
诉讼程序分离: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分别关押: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
关于我们
网站指南
消费者保障
客户中心
商务合作
copyright © 2010-today 54j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私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