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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除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事项。

订立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流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即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特殊情况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形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劳动者需要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