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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条款。以下是对竞业限制条款的详细介绍:

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劳动者都需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限制范围:通常包括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具体的范围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限制地域: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由双方约定,一般应根据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通常以用人单位的经营区域为主,但不能无限扩大,以免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限制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该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还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外,若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