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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

可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类型的争议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

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

协调处理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处理期限一般为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特殊情况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协调处理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双方应当执行。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根据《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