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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恶意欠薪罪在《刑法》中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其立案标准如下:

存在逃避或拒不支付行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或者逃跑、藏匿,隐匿、销毁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等。

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 “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若行为人逃匿,有关部门已通过在其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也视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