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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属于“恶意欠薪”

恶意欠薪通常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一般表现为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行为要件: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逃跑、藏匿的。

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数额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结果要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此外,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 “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恶意欠薪的加重情节。不过,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