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包括《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等共十七类劳动。
患病或有生理缺陷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等特定范围的劳动。
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分别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 1 年、年满 18 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进行。并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