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般情况: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工作,也不得安排其从事抗癌药物生产等易导致流产或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还有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等。
哺乳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其他保护: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同时,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