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特定性:
主体双方明确
劳动者:需达到法定年龄(一般≥16 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主体间的从属性
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遵守其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工作纪律等。
二、内容的法定性与约定性结合
法定性
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得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
约定性
在法定范围内,双方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具体工作内容、岗位、期限等内容,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兼具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属性
财产关系
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劳动者需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其人格、身体自由等受用人单位管理,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例如,劳动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工作岗位或委托他人代岗。
四、以劳动过程为核心
强调劳动的实际履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为标志,而非仅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前提(如 “事实劳动关系” 的认定)。
目的是实现劳动过程
双方建立关系的目的是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而非直接转让劳动成果(如承揽关系以交付成果为核心)。
五、受国家干预性强
法律强制规范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关系的内容(如工时、休假、劳动保护)、解除条件等进行严格干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不得随意辞退劳动者。
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
劳动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如社保缴纳、童工使用检查),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六、排他性
劳动者一般不得兼职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否则可能影响原单位的工作秩序。
用人单位的唯一性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明确指向特定用人单位,不同于劳务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多层分包或派遣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对比(示例)
承揽关系:主体从属性:承揽人自主完成工作;报酬性质:按承揽成果一次性结算;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劳务关系:主体从属性:提供劳务者自主性较强;报酬性质:按劳务成果一次性结算;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劳动关系:主体从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报酬性质:定期支付工资、福利;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通过上述特征,可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经济关系的区别,为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如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