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商品法律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内容如下: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直接责任时适用此原则。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受害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二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其过错。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直接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也适用此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产生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此时生产者承担直接责任后可向销售者追偿。另外,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因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无过错的直接责任之后,可向其追偿,他们对最终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 2 款规定,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间接经济损失。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生产者、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如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等。
警示、召回: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