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任承担条件: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二是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三是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责任承担方式: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追偿: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特殊情况: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受人需在异议期间内履行瑕疵的通知义务,否则视为标的物不存在瑕疵。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