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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责任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时,也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召回分级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适用于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风险后 24 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针对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需在知悉风险后 48 小时内启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针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在知悉风险后 72 小时内启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召回程序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若未主动召回,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召回。召回计划应包括食品生产者基本情况、食品相关信息、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召回等级及流程时限等内容,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

处置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立即就地销毁;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但需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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