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损失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等,具体如下:
损失填平原则:这是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若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即赔偿金额以弥补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产品本身的损失、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为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惩罚性赔偿原则:为了制裁和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食品安全领域,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无过错赔偿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