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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责任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生产者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体如下:

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产品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了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若产品因缺陷造成损害,法律先推定销售者存在过错,销售者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证明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且自己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等,才可免责,否则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