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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7-02

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硬件方面: 建筑结构安全: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投入经营使用前需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消防安全达标:经营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

经营者明知商品有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发布时间: 2025-07-0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有缺陷,却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欺诈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 2025-07-02

经营者欺诈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遏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赔偿情形和标准如下:一般欺诈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严重缺陷商品或服务情形:根据

“知假买假” 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7-02

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仍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目前中国对于知假买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药品领域,相关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

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有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 2025-07-02

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如下:民事责任: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他商品或

缺陷商品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5-07-02

缺陷商品法律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内容如下: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直接责任时适用此原则。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受害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二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其过错。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直接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经营者先行赔付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7-02

经营者先行赔付义务是指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特定经营者有义务先于其他责任主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的制度。这一义务旨在及时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一般情形:根据 “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 的原则,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和解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履行和解协议。 网络

侵害消费者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 2025-07-02

侵害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以下是具体介绍:起诉主体:根据《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提起此类诉讼

消费者组织协助消费者维权

发布时间: 2025-07-0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可通过提供咨询、参与监督、受理投诉、支持诉讼等多种方式协助消费者维权。具体如下: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消费者组织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了解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信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经营者的 “三包” 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7-02

“三包” 是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实行 “包修、包换、包退” 的简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三包” 义务的总体要求: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销售者的 “三包” 义务: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7-02

依法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严格保密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

经营者正确使用格式条款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7-02

主要包括提示说明义务和禁止滥用格式条款义务两个方面。具体如下:提示和说明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例如,在网购平台中,商家对于商品的特殊退换货政策、运费承担方式等重要内容,需以加粗字体、弹窗等显著方式

经营者保证质量的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7-02

符合基本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例如,商家出售的电视机,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正常播放节目,具备清晰的画质、良好的音效等基本性能,且有合理的使用寿命。与宣传质量相符: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