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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网络平台承担哪些责任

提供商家信息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先行赔付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如 “假一赔十” 等,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连带责任: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营业务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如发生争议,电商经营者须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如丢失、伪造、篡改、销毁或拒绝提供上述材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保护知识产权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