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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检验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检验手段,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测与判定。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检验机构与人员要求: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检验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抽样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自行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遵循随机选取抽样对象和抽样人员的原则。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出示相关文书及证件。抽样可从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仓库或生产者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对于网络食品抽样,要记录相关买样信息,并对样品递送、包装等情况进行查验和记录。

检验方法与标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检验结果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收到检验结果 5 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结果公布与信息运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检验结果,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进行消费提示、警示,还可根据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促进行业自律。

经费保障: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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