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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原则

发布时间: 2025-07-02

主要包括损失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等,具体如下: 损失填平原则:这是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若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即赔偿金额以弥补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 2025-07-02

因责任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生产者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体如下: 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产品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了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销售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 2025-07-02

销售者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任承担条件: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二是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三是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责任承担方式: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

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7-02

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通过进货检查验收,可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保持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需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如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控制等,防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确保产品标识符合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

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发布时间: 2025-07-02

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若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符合该标准。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产品需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如冰箱应能制冷,保温瓶应能保温等。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明示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确保产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