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以下是具体介绍:
起诉主体:根据《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提起此类诉讼。
适用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包括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等情形。
管辖法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诉讼请求:原告可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原告可主张其无效。原告为停止侵害等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等,可请求被告承担。
典型案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某公司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实施后,仍销售水果味等非烟草味电子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 年 3 月 15 日,上海市消保委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该公司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赔偿金 25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