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 是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实行 “包修、包换、包退” 的简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三包” 义务的总体要求: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销售者的 “三包” 义务: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的 “三包” 义务: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的 “三包” 义务:提供三包凭证、维修点信息,停产 5 年内保证有配件供应;对修理者培训、提供修理配件、支付维修费,处理消费者咨询。
不同产品的 “三包有效期” 不同,具体可参见《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未列入 “三包” 目录的商品,若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