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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保证质量的义务

符合基本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例如,商家出售的电视机,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正常播放节目,具备清晰的画质、良好的音效等基本性能,且有合理的使用寿命。

与宣传质量相符: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比如,商家在广告中宣传某款护肤品具有美白保湿功效,那么该产品实际使用时应具备相应效果,否则就属于违反质量保证义务。

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促使经营者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

履行 “三包” 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的,经营者有义务办理退货,7 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仍然有退货义务,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