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硬件方面:
建筑结构安全: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投入经营使用前需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消防安全达标:经营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标志等。例如,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需经消防检查合格。
电梯安全运行:电梯需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方可运行,并实行安全年检制度。新电梯安装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运行;对在用电梯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运行。
设施安全维护: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应经常维护,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如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或被占用,消防栓不能被遮挡等。
人员合理配备:经营者需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如娱乐场所应根据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且保安需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游泳场馆应在池边设置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救生人员。
软件方面:
服务管理安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过程应安全。例如,公共交通工具和浴池等应定期消毒,避免传染病传播;对于有风险的服务项目,应事先告知消费者。
安保措施到位:经营者应通过工作人员的服务,保护消费者免受第三方侵害。保安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懈怠、脱岗。
安全引导提示:经营者应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做出明显警示,如在湿滑地板处设置 “地板未干,小心滑倒” 的警示标识。同时,应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说明,对有违安全规定的消费者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应积极救助,如帮助消费者对付歹徒、拨打急救或报警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