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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

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以下是相关介绍:
调解原则:
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参与调解、是否接受调解方案,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或违背其意愿达成调解协议。
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程序上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实体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调解要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以便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合理调解提供依据。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通常具有一定保密性,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不能损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程序:
调解的开始:通常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建议,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法院调解可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进行,包括案件受理后开庭前、庭审过程中、二审乃至再审阶段。
调解的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可由合议庭共同主持或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在法庭上或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还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调解方案原则上由当事人提出,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提出供参考,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将其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调解的结束: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及时判决;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调解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生效判决同等,除个别特殊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外,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上诉。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