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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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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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前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为避免将来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条件:
法律文书已生效:这是执行前保全的前提,只有法律文书生效后,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也才存在执行前保全的必要。
存在紧急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债权人申请:执行前保全需由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
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与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同,执行前保全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
申请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等内容。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准确采取保全措施。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若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如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等。
保全措施及期限:
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期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解除保全的情形:
保全错误的:如错误保全了案外人财产等。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自愿放弃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执行前保全是为了保障后续执行,若债权人未及时申请执行,保全已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