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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具体如下: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诉讼,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涉及港口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诸多环节,此类纠纷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调查取证和审理。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比如,被继承人在 A 地去世,其主要房产等遗产在 B 地,那么 A 地和 B 地法院对该继承遗产纠纷都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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