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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合并

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具体如下:
合并条件:
诉具有关联性: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如多个被告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对同一原告造成损害,或同一原告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不同的履行请求等。
法院有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
诉讼程序同一: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不能一个诉适用普通程序,另一个诉适用简易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以便法院能在同一程序中对相关诉求一并审理。
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若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诉不能合并,则应遵循法律规定。
合并类型:
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常见于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如多名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被同一原告起诉;也可能因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而发生。
诉的客体合并: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如原告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和交付租赁物;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的混合合并:是案件和当事人的合并,即人民法院把两个以上独立而且彼此有联系的案件以及多个当事人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参加之诉与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本诉的合并,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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