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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回避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含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回避情形:
关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如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等。
行为回避: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本案的审理以及相关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决定回避:对于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决定其回避。
回避程序: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后果: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