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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调解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调解的范围包括适用范围和阶段范围,具体如下:
适用范围:
积极范围: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其中,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另外,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也应当先行调解。
消极范围: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执行程序也不能调解。婚姻等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如确认婚姻关系有效无效的案件,但离婚诉讼虽与身份有关,却应当先行调解。
阶段范围:调解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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