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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 “辅助型第三人”,其未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另一种是 “被告型第三人”,由于要在实体上承担民事责任,其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已成为诉讼标的,属于当事人,但又不是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人。
参与调解的权利: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150 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如果调解结果不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其可以不参与调解,法院无需经其同意即可制作调解书。
上诉权利: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82 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如果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若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无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