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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选择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中的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管辖主要基于共同管辖的情形产生,相关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情形: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通常基于诉讼标的所在地或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相关内容如下:形成原因:诉讼主体牵连: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因合同纠纷被丁起诉,甲的住所地在 A 区,乙的住所地在 B 区,丙的住所地在 C 区,那么 A 区、B 区、C 区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诉讼客体牵连: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

民诉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相关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主体:通常是被告。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变

民诉管辖权转移

发布时间: 2025-07-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具体如下:向上转移:指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至上级人民法院。有两种情形,一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此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

民诉特殊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九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的

民诉指定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它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事由,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

民诉移送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相关内容如下:适用条件:已受理案件: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如果受理之前发现案件不归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移送法院无管辖权:若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就无需移送,只有在无管辖权的情

民诉协议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相关规定如下:适用范围: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例如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等产生的纠纷,以及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等,均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但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当事

民诉专属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具体如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诉讼,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

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又称 “普通管辖” 或 “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原则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

民诉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量的一般性民事案件,如常见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贴近群众,方便当事人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民诉管辖权恒定原则

发布时间: 2025-07-06

民事诉讼管辖权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该原则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具体内容如下: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的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

民事诉讼主管

发布时间: 2025-07-06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是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具体如下:确定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表明我国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