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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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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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以下是详细介绍:
目的: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同时,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以维护被告自身的合法权益。
构成要件:
主体特定: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管辖特定: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能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程序同一: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如本诉是普通程序,反诉也应适用普通程序。
时间限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请求牵连: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或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产生。
特征:
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由法院审理裁判。
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达到吞并或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