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以下从其内涵、特征、目的等方面展开详细介绍:一、民事诉讼的核心内涵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其本质是通过国家公权力(法院审判权)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其兼具程序法、公法、部门法等多重属性,具体如下:一、程序法属性 —— 与实体法相对应核心定位: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调整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流程(如起诉、举证、庭审、执行等),属于典型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实体法(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如合同债权、物权等),而民事诉讼法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
由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构成,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体系,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选的纠纷解决途径,以更高效、灵活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下是详细介绍:主要内容:和解: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是最基本、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自主性、灵活性等特点。调解: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例如,社区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以下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与性质概念: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性质:部门法:独立于刑法、行政法等,专门规范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程序法:与民法(实体法)相对,规定如何实现民事权利、解决民事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具体内容如下:制度内容:地方各级法院对其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若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检察院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上诉或抗诉,经对第二审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
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具体内容如下:公开的内容:审理过程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但合议庭评议案件是秘密进行的,不属于公开范围。审判结果公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应当公开宣告。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回避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含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情形:关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诉的合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和裁判。以下是具体介绍:目的:避免诉讼的复杂化,便于法院顺利审结案件,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将多个诉合并受理。已经合并受理的诉的审理将会使诉讼复杂化或导致诉讼迟延。诉的分离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如必要共同诉讼就不得进行分离审理。常见情形:将普通共同诉讼分为若干案件审理。同一原告
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具体如下:合并条件:诉具有关联性: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如多个被告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对同一原告造成损害,或同一原告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不同的履行请求等。法院有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同一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以下是详细介绍:目的: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同时,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以维护被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构成要件:主体特定: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管辖特定: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能属于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具体如下: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可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后者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诉的理由。具体如下:当事人: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使诉的其余要素均相同,只要当事人不同,也可以成为新的诉。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诉的客体,也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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