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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以下是具体介绍:
适用情形: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权利人多为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或急需救治的病人,赡养费等是其基本生活保障,医疗费用关乎生命健康,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其生活或治疗。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应得收入,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生计,如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生活困难,可申请先予执行以保障基本生活。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以及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等情况。
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案件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如老人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有赡养义务,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如申请人依靠被告履行义务维持生活,或其生产经营需被告履行一定义务才能进行,不先予执行将导致生活难以为继或生产经营停滞、破产等。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若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先予执行无法实现,还可能影响其自身生活或生产经营,故需被申请人具备相应履行能力。
当事人需提出申请:先予执行需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写困难的可口头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申请程序: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申请应进行审查,情况紧急的需在受理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立即执行。先予执行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赔偿:如果先予执行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