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撤销之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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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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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撤销之诉第三人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案第三人。相关内容如下:
起诉条件:
主体适格: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未参与原诉讼非因自身原因:如因不知道诉讼存在,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等。
有证据证明原裁判错误:即第三人需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
权益受损害:原裁判的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这种损害包括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
在规定期限内起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应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地位: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生效裁判中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判决效力:若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原生效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对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对抗原诉当事人的请求,但在原当事人中继续有效。若不利部分与原诉诉讼利益不可分割,法院应撤销整个判决。同时,判决对基于原判决取得权益的善意第三人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