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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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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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具体如下:
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训诫与责令退出法庭: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与拘留: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等,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此外,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且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被罚款、拘留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