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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相关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主体:通常是被告。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变更后的被告在答辩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客体:为第一审案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需注意,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于依职权移送管辖案件,当事人无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期间:一般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答辩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有权提出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时,应遵循依法全面审查和书面形式审查原则。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