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切换

民诉管辖权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具体如下:
向上转移:指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至上级人民法院。有两种情形,一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此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二是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种情况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向下转移: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根据《民诉解释》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