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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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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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管辖主要基于共同管辖的情形产生,相关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情形: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通常基于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等确定,一般会有多个法院有管辖权,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实际应用:原告可根据自身便利,如距离远近、交通便捷程度、对法院审判风格的了解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成本。同时,若原告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先立案的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其他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