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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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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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其兼具程序法、公法、部门法等多重属性,具体如下:
一、程序法属性 —— 与实体法相对应
核心定位: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调整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流程(如起诉、举证、庭审、执行等),属于典型的程序法。
与实体法的关系:
实体法(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如合同债权、物权等),而民事诉讼法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例如:当事人依据《民法典》主张合同违约赔偿时,需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举证等程序实现权利救济。
二、公法属性 —— 以国家公权力为核心
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其中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民事纠纷的介入和干预,属于公法范畴。
公法特征体现:
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强制性(如传票传唤、证据保全裁定等),当事人不得随意协商排除法律规定的程序(如不得约定 “放弃上诉权”)。
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虽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但需受法院职权的监督和制约(如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三、部门法属性 —— 独立的法律部门
调整范围特定性: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调整对象,形成独立的规范体系,与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并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
与其他部门法的关联:
与《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如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在诉讼程序中体现)。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后者规定法院的组织架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程序。
四、纠纷解决法属性 —— 服务于民事权益救济
功能定位: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标是通过规范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属于纠纷解决法。
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诉讼这一 “终局性” 纠纷解决方式,也为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提供程序衔接(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等),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互补。
五、国内法属性 —— 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
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民事诉讼活动,属于国内法。
例外情形:
涉及涉外民事案件时,需结合国际私法规则(如冲突规范)确定法律适用,但诉讼程序仍优先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六、强行法属性 —— 规范具有强制性
规范性质:民事诉讼法中多数条款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和法院必须遵守,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示例:
管辖法院的规定(如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缩短或延长法定时效)等,均具有强制约束力。
总结:多重属性的统一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是多维度的:作为程序法,它与实体法共同构成民事法律体系的 “双轨”;作为公法,它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对民事纠纷的干预;作为独立部门法,它以独特的程序规范调整诉讼关系。这些属性共同服务于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解决民事纠纷” 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