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25-07-06
浏览6次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诉讼前或者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明材料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制度。以下是具体介绍:
适用情形: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可能会腐烂销毁属于证据可能灭失;证人即将出国定居则属于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
申请主体和时间:
诉前证据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提出,应在证据保全后 30 日内起诉。
诉中证据保全:由当事人提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法院:
诉前证据保全:可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诉中证据保全: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方式:当事人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特殊情况下,如情况紧急,申请人也可口头提出,由法院制成笔录。
担保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或者数额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的申请会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会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保全措施。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证据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