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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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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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之特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可以实施诉讼并请求本案判决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合格的当事人。具体如下:
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是适格的当事人。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属于适格的当事人。例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般性地能否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适格。
在不同诉讼类型中的表现:
给付之诉: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审理中要查明的事实,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确认之诉: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确认之诉可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必要,就可提起。
变更之诉:依照法律规定可成为当事人的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变更之诉通常只有在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提起时,当事人才适格,不能仅根据管理权、处分权的有无来判断。
当事人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