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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分类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具体如下:
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可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后者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等。根据不同的标准,给付之诉可进一步细分。按给付内容可分为财产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前者如交付特定物或种类物,后者如要求被告为一定行为(修理车辆)或不为一定行为(停止侵害名誉权)。按给付时间可分为现在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的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例如离婚之诉、变更合同内容之诉、解散公司诉讼等。变更之诉可以分为实体上的变更之诉和程序上的变更之诉。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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