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一般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需承担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他人故意逗弄饲养的犬只被咬伤,饲养人可据此减轻或免除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损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饲养人未按规定给犬只拴绳,导致犬只惊吓到路人使其摔倒受伤,饲养人应承担责任,但若能证明是路人故意挑衅犬只所致,则可减轻饲养人责任。
饲养禁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损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情况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免责事由,即便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损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需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需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致损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动物致损责任: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